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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根据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对下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,经审核符合拆迁条件,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(编号:(2010) 第11号),现公告如下: 一、建设项目名称:新城区“土地开发”项目 二、拆迁范围:新城区东至卫零北路、西至东平北路、南至龙航路、北至龙堰路。(详见附图) 三、拆迁人:上海市金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四、拆迁实施单位:上海金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五、房屋拆迁期限:自2010年7月7日起,至2011年1月6日止。 如对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,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,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进行。 附: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号:0001508;0008320;0008322等。 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:现场 上海市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7月7日 |